財富的傳承可透過許多方式達成目的,如贈與、繼承、遺贈、信託、保險、贈與現金後買賣…等各種方式,其中贈與無疑是最直接的方式;然贈與會因受贈的對象不同或贈與的財產標的物不同而在稅捐上就會有不同的效果。故進行財富移轉前當謹慎考慮各方因素,如個案的自身財產狀況、人情關係與稅捐負擔…等進行全面考量。記住沒有絕對最好方案,只有相對最佳的方案。

- 受贈與標的物與對象
- 贈與稅計算與免稅額度
- 不同受贈對象與不動產標的物於贈與時的其它稅捐與限制
受贈與標的物與對象
財產可以大分類為動產、不動產與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動產如現金、股票、債卷…等;不動產則為土地房屋;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專利權、漁業權、信託利益…等權利。在各不同法規的規定下,贈與不動產會因土地類型不同而會有不同的規定。如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移轉外國人的土地…..等。
贈與對象(受贈人)的不同在相關的的稅捐上也會有不同的區分,如配偶、繼承人與其它自然人,法人;今天的討論範圍僅限於受贈人為自然人進行討論。
贈與稅計算與免稅額度
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受贈人因贈與而受有負擔的部分與免稅額後之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
- 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
-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
- 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二十。
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期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額中減除免稅額。(111年1月1日起因物價指數調整為二百四十四萬元)
贈與標的物的計算價值為贈與時當下的價值,動產以其時價為價值,不動產以土地公告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為其價值計算贈與總額。
不同受贈對象與不動產標的物於贈與時之其它稅捐與限制
依受贈的對象區分不同種類不動產於贈與時之應課徵的其它稅捐
受贈人為配偶時:

- 受贈一般房地不動產之配偶於日後出售時是否課徵房地合一稅,以他配偶取得時間點認定。
- 受贈不動產之配偶於日後因出售而核課房地合一稅時,其成本為他配偶原取得時價值。
- 農地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受贈農地應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贈與稅優惠。 若在五年列管期間移轉受贈之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回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
- 配偶贈與免徵土地增值稅只是延緩課稅,該筆土地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須以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增值稅。
受贈人為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時:

- 農地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受贈農地應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贈與稅優惠。 若在五年列管期間移轉受贈之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回原來所免徵的贈與稅。
-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間、直系血親間的贈與而移轉,免納贈與稅。與民法1138條中包含兄弟姊妹之範圍有所不同。

- 農地繼承人自繼承日起5年內,繼承之農地應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遺產稅優惠。 若在五年列管期間移轉繼承之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回原來所免徵的遺產稅。
- 經繼承免徵的土地增值稅為真正免稅,後續若有移轉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繼承開始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受贈人為其他自然人時:

-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該遺囑已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 農地受遺贈人自繼承日起5年內,受遺贈之農地應繼續作農業使用,且不能移轉給他人,才能享受此項免遺產稅優惠。 若在五年列管期間移轉受遺贈之農地或轉作非農業使用,國稅局將依規定追繳回原來所免徵的遺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