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陳與一直單獨照顧他長大的媽媽居住在一起,房子是早年爸爸遺留下來的遺產。3年前,早年拋棄他們一家且一直在大陸的爸爸因病回台治療,但不久後旋即不治去世。因房子是母子倆賴以居住的住所,故只好辦理繼承並將其登記在小陳的名下。父親生前雖留有銀行房屋貸款與卡債,但父親遺留下的現金資產加上自身的積蓄償還後就還可保留下房子免於被拍賣的境地。今年初突然有債主趙先生持父親簽發的借據及本票向小陳討債要求償還,小陳說當初父親遺留下來的資產已用於償還其債務,且現今已是全面限定繼承了,資不抵債的狀況下沒有償還的義務而拒絕履行債務。事後經法院判決後小陳依然要負責清償部分債務,這是怎麼回事呢?
限定繼承相關法律
民國97年1月2日,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修正後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已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法律雖是這樣規定,但錯就錯在辦理繼承的程序上有缺失。民法第1156條第一項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德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第1157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式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第1159條第一項規定”在第1157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已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
辦理限定繼承不完整的結果
小陳就是錯在辦理繼承時沒有依法向法院呈報財產清冊並讓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其債權,逕行辦理遺產稅申報與償還銀行債務。故事後其它債務人只要是在債務請求權時效內提出請求償還債務時,小陳就必須依債務的比例分配遺產已進行分配償還。如今小陳雖已先償還銀行,除了無法向銀行請求返還超出應償還比例的金額外,尚需再自掏腰包償還該比例債務金額給債權人趙先生。 後續若再有張三李四跳出來說有未清償債務,小陳也還是要再掏腰包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