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個自用住宅的重購退稅優惠條件與範例說明

政府為了實現土地漲價歸公、居住正義與避免房地產淪為投機炒作標的物的前提下,對房地產的交易課與負擔較重稅捐;但居住品質的提升,是一般人的理想與目標,對於一般純為自住使用與換屋的升斗小民們卻也因此受的相同的重稅波及。政府針對此單純自住使用的房地除了自用住宅可使用較優惠的稅率以減少賣屋時的土地增值稅與房地合一所得稅外,另有重購退稅的機制對於換屋族在不論是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換購自用住宅前後符合相關條件下,亦可將先前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或房地合一稅申請退稅。

1.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退稅

原有房產之條件

  • 簽約賣屋前1年都無出租或做營業之情形。
  • 土地上之房屋所有權為土地所有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 出賣簽約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該屋設有戶籍;若為先買後賣則須注意在買新屋時,舊屋要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包括設有戶籍。

新購房產之條件

  • 原出售房屋之土地與新購房屋之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 新購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 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在該房屋設有戶籍,並無出租或做營業使用之情形。
  • 新購買的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的土地現值減去已繳土地增值稅之餘額。

限制

  • 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他途。或戶籍調部不符者,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 重購退稅請求權時效為10年。

可退還土地增值稅試算

<計算公式>

計算後的退稅金額數值必須大於零才能退稅,最高退稅金額不超過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已繳土地增值稅。

  • 新購自用住宅申報移轉現值為200萬,出售原自用住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為210萬,已繳之土地增值稅為20萬,計算後[ 200-(210-20)=10 ] ,可部分退稅-金額為10萬元
  • 新購自用住宅申報移轉現值為200萬,出售原自用住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為230萬,已繳之土地增值稅為20萬,計算後[ 200-(230-20)=-10 ] ,不可退稅
  • 新購自用住宅申報移轉現值為200萬,出售原自用住用地的申報移轉現值為180萬,已繳之土地增值稅為20萬,計算後[ 200-(180-20)=40 ] ,可全額退稅-金額為20萬元

2. 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地合一所得稅退稅

須符合之條件

  • 賣舊、買新的移轉日間隔必須在 2 年內。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皆可。
  • 須符合設籍條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出售或購買的房屋設有戶籍並有居住事實。
  • 舊屋出售前一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重購新房地與出售房地所有權人可為不同人。

限制

  • 在重購自住房地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買後賣者可在出售自住房地時申請扣抵稅額。
  • 適用重購退稅的新房地,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含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出而不符合設籍條件並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 戶籍設立條件有三大例外情形:未成年子女就學所需、本人或配偶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在維持自住前提下,即使未設戶籍仍可維持優惠而不被追稅。
  • 若只有未成年子女單獨設戶籍時須特別注意,若5年管制期間該未成年子女變為成年時將不符合戶籍設立規定。

可退還或扣繳之房地合一稅試算

<計算公式>

不論是買大賣小或是買小賣大的情形於計算後都可依比例退稅,退稅或扣繳的金額最多為已繳納或應繳納的金額。

  • 先買新房的價格為1,000萬元,後賣舊房的價格為800萬元,賣房時應繳房地合一稅若為200萬元, 計算後 [ 200*(1000/800)=250 ] ,可扣繳的稅額為200萬,故須繳的房地合一稅為 0元
  • 先賣舊房的價格為1,500萬元,後買新房的價格為1,000萬元,賣房時已繳房地合一稅為200萬元, 計算後 [ 200*(1000/1500)=133.33 ] ,買新房後可申請退稅的金額為133.3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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