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逝世後遺產計算時的2大盲點

於親人不幸離世且喪葬事宜處理圓滿後,尚須對其遺留在世的財產與債務進行清償與分配。需收集亡者的財產與債務資訊後,先進行遺產稅申報與繳納後,再進行債務清償與剩餘財產分配。然在計算遺產稅的遺產總額與分配剩餘財產時的遺產範圍上;有些情況是容易混淆或誤算而需要特別注意的。

被繼承人的遺產處理流程

  • 遺書的確認
  • 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權確認
  • 繼承人確認與應繼分計算
  • 遺產稅申報與繳納
  • 債務清償
  • 應繼財產分配與遺贈交付

盲點一: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的財產贈與須納入遺產

遺產稅之遺產總額計算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祖父母或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的財產視為遺產。”

  1. 被繼承人死亡前若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總額。如老王去世前2年贈與媳婦甲女50萬元,但去世前1年兒子與媳婦離婚;該50萬贈與免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或如老王去世前1年兒子先死亡,因兒子死亡後配偶關係消滅而甲女於老王去世時已非配偶;該50萬贈與免併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2. 被繼承人老王死亡前2年贈與孫子的農業使用農地免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農業使用農地為免課遺產稅的標的,故非屬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防止規避遺產稅的標的。
  3. 被繼承人老王死亡前2年贈與孫子的建地應併計遺產稅總額課徵遺產稅,其價值為老王死亡時的土地公告現值;但若孫子於老王死亡前售出該筆土地,其價值為贈與時的土地公告現值併計遺產總額。
  4. 老王死亡前2年贈與兒子甲1億元,甲於老王死亡時申請拋棄繼承;甲受贈的1億元仍須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分配遺產計算應繼遺產時:依民法1148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1. 對象只有限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的繼承人,且只用於對外的債權人有請求權,繼承人間無請求權。老王死亡前欠A君 100萬元,死亡時只遺有財產50萬,死亡前1年有贈與繼承人甲與乙分別100萬與50萬元;甲乙受贈的150萬元視為遺產,老王的遺產為200萬元,在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下A君得向甲乙請求清償100萬元的債務;實際遺產50萬元先行清償後,甲乙仍負有50萬債務需負清償責任給A君。
  2.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繼承人的財產不因繼承人拋棄繼承而不被視為遺產,其目的在於避免債權人權利受侵害。老王死亡前欠A君 100萬元,死亡時只遺有財產50萬,死亡前1年有贈與繼承人甲與乙分別100萬與50萬元;老王死亡時甲與乙既使皆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時,甲乙依然須申報遺產稅並負責清償A君不足清償的債務。

盲點二:繼承人因結婚、分居、營業而接受來自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為遺產

遺產稅之遺產總額計算時: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的贈與稱為特種贈與,除非該特種贈與時間是屬於遺贈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2年期間,否則不併計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

分配遺產計算應繼遺產時:依民法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此稱條文簡稱為歸扣。

  1. 被代位繼承人所受的特種贈與,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代位繼承人應負歸扣責任。
  2. 代位繼承人在被代位繼承人死亡前所受的特種贈與,無須歸扣;但於被代位繼承人死亡後才受贈的特種贈與則需歸入應繼遺產總額中後並於其應繼分遺產中扣除。
  3. 繼承開始時,拋棄繼承權或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所受的特種贈與,不須納入應繼遺產歸扣。
  4. 特種贈與的財產價值大於應繼分遺產價值時,超出的部分不須歸還給其它繼承人。

結論

遺產的計算與處分會因財產的種類,如農地、公保地、未上市股票、信託權益…..等不同,其認定的價值有所不同。台灣的法令多如牛毛,相關的解釋函令更是繁雜,專業的事還是交給專業的人來處理。以避免後續政府的追稅與罰鍰,或因債權人的請求清償債務而法院查封自身財產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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