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為何要辦理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財富傳承方式因需求目的或背景因素不同而選擇不同的方法,除常聽到的買賣,贈與或繼承外,近年來也常有透過不動產信託的方式。當然每種方式都各有其優點與缺點,並不存在絕對的好方法;只能依個案的需求目的與其背景條件下選擇相對較好的方法。

信託是什麼?

過往常在外國的電影或影集裡看到財產信託這名詞,但信託究竟是什麼?簡而言之就是委託人將其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我國在民國85年頒布實施信託法,直至近年不動產信託才漸漸普及並為一般大眾所知悉與採用。

信託的分類

  1. 以受益對象區分:受益人為不特定對象的公益信託與受益人為特定受益對象的私益信託。
  2. 以信託利益歸屬人分區分:受益人為委託人的自益信託,受益人為委託人之外的人是他益信託。
  3. 以信託標的物區分:金錢信託、股權信託與不動產信託。
  4. 以規劃需求區分:退休養老信託、子女照顧信託、陽光照顧信託與資產保全信託。
  5. 以委託人權利區分:不可撤銷信託與可撤銷信託。
  6. 以成立方式區分:契約信託、遺囑信託與宣言信託。

常見不動產信託的原因

退休養老規劃

老李 (委託人) 因年紀老邁、健康欠佳且行動不便等因素而難以管理其名下的數十間套房,故辦理自益信託將名下的不動產交付給兒子小李 (受託人) 負責日常管理事宜,並將於信託期間的孳息收益交付給老李[受益人(委託人)]用於日常費用支出。

照顧子女

陳先生不久前發現罹患了胰臟癌,父母早已不在世且配偶又常疏於家庭照顧,因其兒子甲君年僅10歲。陳先生因擔心甲君的未來生活失去憑靠,故將其財產辦理他益信託,其所有的現金、股票交由銀行信託,該信託期間的孳息與部分本金按月撥放作為其老婆小孩的生活費;其目前賴以所居住的房子,因擔心其死後因繼承人任意變賣而使甲君無處可居住,於是就委託給陳先生的哥哥並約定信託期間20年。信託期間由哥哥代為管理房子,房子信託期間的收益就作為哥哥擔任受託人的費用,待20年信託期間滿後,甲君已成年且心性穩定成熟;因信託關係消滅而辦理信託歸屬,將房子移交給甲君。

資產保全

林先生為著名腦神經外科醫師。雖身為該業界的翹楚與精英,但深知在這醫病關係緊張的時代,經常於手術房進出為病人動手術的他,也難保有一天會面臨官司纏身,若稍有不甚除導致個人身敗名裂外,重則傾家蕩產地賠償金,將使其家庭中的老小頓失依靠。因林醫師本身熱愛此救人的工作而不願放棄外卻也想保留一些資產來確保其家庭的生活依據,故將其一部分的資產進行了信託以為保全,因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且不得強制執行,因此具有資產保全的功能。

結論

不動產信託除上述一般人會因需求而辦理外,在都更合建或建商向銀行辦理土融時也會有需求,不動產信託乃是登記生效制並因登記使得對抗第三人,故不論是因契約成立或是遺囑成立的不動產信託,都一定要向該管的地政事務所申請信託登記。

至於是要採用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呢?除考量原設定不動產信託的目的外,各項因信託移轉的稅捐負擔也是需要納入一併考量,用以設計適合委託人需求的信託方式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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